(2017)闽01刑更3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玉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玉兰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560号罪犯林玉兰,女,1973年6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连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林玉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林玉兰继续退赔未中标会员的经济损失。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鼓山地区指派检察员李斌、蒋媞,福建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吴某、许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玉兰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玉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玉兰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玉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玉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玉兰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玉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罪犯林玉兰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9月10日至2018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丽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