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6339、6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江逸钦与潘琼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逸钦,潘琼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339、6340号申请执行人江逸钦,男,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惠安县东园镇。被执行人潘琼林,男,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乐丰镇。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逸钦与被执行人潘琼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97761.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1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66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将被执行人潘琼林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