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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5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舒建英与舒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建英,舒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5民初5604号原告:舒建英,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舒建林,男,1972年11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舒建英与被告舒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建英、被告舒建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建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舒建林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15%的年利率从2015年4月17日起至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我和被告是亲姐弟关系,2015年4月17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找我借钱,我借给他300000元,其中转账支付286598元,剩余的一万多元是给付的现金,都是2015在4月17日当天给付被告的。后经我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拒不还款。被告舒建林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及利息情况都属实,但是我现在确实困难,没有能力还款,希望原告看在姐弟情分上免除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舒建英和被告舒建林系亲姐弟关系。2015年4月17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找原告借钱,原告于当日向被告转账支付286598元,剩余的一万多元通过现金方式给付被告,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后因被告一直未还款,2016年6月10日,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重新出具借条一张,承认借款300000元的事实。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还款。本院认为,原告舒建英提交的借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与其在法庭上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故对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还要求被告按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舒建林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舒建英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15%的年利率从2015年4月17日起至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均由被告舒建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晓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小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