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6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青岛康美和服装有限公司与万桂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康美和服装有限公司,万桂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369号原告:青岛康美和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公园街77号。法定代表人蒋厚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明,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业,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桂玲,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青岛康美和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桂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青岛康美和服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万桂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康美和服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万桂玲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康美和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桂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康美和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平平人民陪审员 宋书斋人民陪审员 刘昌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