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1民初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新乡市龙华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及时雨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胡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龙华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及时雨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胡井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民初504号之一原告新乡市龙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朗公庙镇西马头王村。被告宁波及时雨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街道明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一澍。被告胡井红,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原告新乡市龙华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及时雨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胡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宁波及时雨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胡井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二被告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市龙华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35元减半收取717.5元,由新乡市龙华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敬审 判 员 赵书佳人民陪审员 张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苑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