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20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林萍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林萍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20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负责人翁华人,行长。被执行人林萍冰,女,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执行人林萍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0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林萍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12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闽0302执205号之三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林萍冰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延寿北街766号天通泰•家苑8#307、308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L201100947,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2)第J03430号】。同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林萍冰所有的上述房地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买受人林新良(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一百五十三万八千元的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坐落莆田市荔城区延寿北街766号天通泰•家苑8#307、308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L201100947,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2)第J03430号】的查封。二、坐落莆田市荔城区延寿北街766号天通泰•家苑8#307、308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L201100947,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2)第J03430号】的所有权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林新良所有。上述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林新良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林新良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金等均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晨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林锦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寒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