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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恢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田仓许与西安市蒲城秦家坡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仓许,西安市蒲城秦家坡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244号申请执行人:田仓许,男,1967年4月18日,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庙台村三组。被执行人:西安市蒲城秦家坡煤矿。法定代表人夏元旦,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田仓许与西安市蒲城秦家坡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蒲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14号裁决书确认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57967元及利息16783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21日)、评估费8000元,执行费22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14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