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宋汉琼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汉琼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终14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汉琼,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抓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汉琼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粤140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宋汉琼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汉琼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17日,上诉人宋汉琼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汉琼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汉琼撤回上诉。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7)粤140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巫光清审 判 员 黄清波代理审判员 华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丘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