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苏博恩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颖慧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博恩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颖慧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2187号原告:江苏博恩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方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欣,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颖慧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经十东路5777号奥体天泰广场商业A座16层。法定代表人:赵慧颖,经理。原告江苏博恩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颖慧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博恩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博恩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博恩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计720元,由江苏博恩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曲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商斗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