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石志明与焦文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志明,焦文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305号原告:石志明,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信义乡南焦村石家组。被告:焦文宪,男,1979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信义乡南焦村春*组**号。委托代理人:吴蕊蕊,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良田办庙北村委会庙北村*组。(系焦文宪之妻)原告石志明与被告焦文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石志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志明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志明承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苏瑞利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