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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石志明与焦文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志明,焦文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305号原告:石志明,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信义乡南焦村石家组。被告:焦文宪,男,1979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信义乡南焦村春*组**号。委托代理人:吴蕊蕊,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良田办庙北村委会庙北村*组。(系焦文宪之妻)原告石志明与被告焦文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石志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志明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志明承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苏瑞利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