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4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燕与石成刚、杨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石成刚,杨文,黄灿,许丛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2063号原告:王燕,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全椒县。被告:石成刚,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全椒县。被告:杨文,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全椒县。被告:黄灿,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全椒县。被告:许丛芝,女,45岁,汉族,住全椒县。原告王燕、石成刚诉被告杨文、黄灿、许丛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燕、石成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燕、石成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828元,减半收取1914元,由王燕、石成刚负担。审判员  杨甫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