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军、石畅、李放奇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石畅,李放奇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军,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资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1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石畅,男,1994年1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资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1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放奇,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资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1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军、石畅、李放奇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剑青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底,被告人郭军、石畅和李放奇经商议共同在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菜市场内经营“重庆时时彩”网络平台投注站,被告人郭军负责网站并提供电脑、打印机等投注设备,占股50%;被告人李放奇、石畅,负责收单报单,共同占股50%。投注站以买“单双、大小、龙虎、和、特码、数字”的方式设置不同赔率,投注站上线网站庄家根据投注赢方下注金额,按7%的比例返利给三被告人。该投注站从2016年12月29日开始运营至2017年1月16日被当场查获,共计运营19天。2017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当场将三被告人抓获,并扣押赌客当天下注单据276张(投注金额共计58910元)、黑色电脑1台、违法所得3870元。到案后被告人郭军退缴违法所得16080元;石畅、李放奇共同退缴违法所得19950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下注单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等;证人谯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被告人郭军、石畅、李放奇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军、石畅、李放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针对三被告人提出其违法所得没有达到39990元的辩解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对该投注站的玩法、赔率、接单以及非法获利的计算方式、获利数额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稳定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三被告人共计非法获利39900元,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军、石畅、李放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军、石畅、李放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被告人石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放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扣押、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39900元及黑色电脑,依法公安机关没收。(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郭军、石畅、李放奇必须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的司法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潇审 判 员 曹绍华人民陪审员 钟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龙 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