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恢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居益、卢松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居益,卢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349号申请执行人胡居x,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卢松x,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居x与被执行人卢松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一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胡居益与被执行人卢松林达成执行和解,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诚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雪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