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7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谢勋与郭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勋,郭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981号原告:谢勋,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郭科伟,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谢勋与被告郭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谢勋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75元,减半收取计3387.5元,由原告谢勋负担。审判员  彭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