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5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洪涛与河南金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涛,河南金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5374号原告:朱洪涛,男,汉族,1977年1月6日生,住址河南省荥阳市。被告:河南金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荥阳市京城南路17号,工商注册号410183000007514。法定代表人:周阿伦。原告朱洪涛与被告河南金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17)豫0182民初5363号案件的被告相同,且两案诉的种类也相同,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豫0182民初5363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马研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