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8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王富玲与曹成海、杨秋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玲,曹成海,杨秋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8249号原告王富玲,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江志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成海,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杨秋峰,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富玲与被告曹成海、杨秋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富玲对被告曹成海、杨秋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雅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