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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8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王富玲与曹成海、杨秋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玲,曹成海,杨秋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8249号原告王富玲,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江志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成海,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杨秋峰,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富玲与被告曹成海、杨秋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富玲对被告曹成海、杨秋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雅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