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3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杨沛尧与陈昌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沛尧,陈昌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3执89号申请执行人:杨沛尧,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陈昌淑,男,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沛尧与被执行人陈昌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黔0623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昌淑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沛尧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昌淑立即支付借款人民币1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0元,并缴纳申请费人民币2600元,被执行人陈昌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昌淑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S1组团*号楼*单元*层*号房屋一幢;另查明:1、被执行人陈昌淑家庭共有的石阡县宾馆房屋三幢(已在瓮安农商行抵押贷款人民币2900万元);2、被执行人陈昌淑在荔波曹乐柏处享有债权人民币630万元;债务人曹乐柏在外下落不明;3、被执行人陈昌淑登记在名下的车辆(宝马牌贵ASA6**),已被陈昌淑抵偿债务;4、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按照贵州省法院执行案件“三公开一沟通”内容,经与申请执行人杨沛尧沟通后,现被执行人陈昌淑的财产及债权的执行条件不成熟。申请执行人杨沛尧未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昌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沛尧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昌淑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623执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3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洪光审判员 李洪军审判员 李正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