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汪传坚,曾宁,汪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执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号。负责人:王珣,行长。被执行人: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号*幢***层。组织机构代码:74851797-4。法定代表人:汪传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传坚,男,汉族,1956年6月14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曾宁,女,汉族,1961年11月14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汪传强,男,汉族,1964年9月9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六合盛公司)、汪传坚、曾宁、汪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05.819593万元(截止执行立案时),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汪传坚、曾宁、汪传强发出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安六合盛公司由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执行人已向受理重整法院申报债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汪传强持有浙江六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的股权,浙江六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97号第十层01室(面积为762.26㎡)非住宅房产(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且已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查封)及持有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90%(出额9000万元)股权份额(该股权已被质押担保14400万元)。被执行人汪传坚持有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5.8533%的股权,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已由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被执行人曾宁持有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10%(出资额1000万元)股权份额(该股权已被质押担保1600万元)。2017年8月11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上述财产不能处置或无益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汪传强持有浙江六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5%股权、被执行人汪传坚持有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的5.8533%股权、被执行人曾宁持有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10%股权份额不予处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汪传坚、曾宁、汪传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2017年8月23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汪传坚、曾宁、汪传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期限二年。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黄新文审 判 员 龙 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日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