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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执862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代凤敏与李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凤敏,李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862之二号申请执行人代凤敏,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西平县。被执行人李静静,女,1983年出生,住驻马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2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静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静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静静的银行存款15000元.。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