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为兴与谢遵金、吴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为兴,谢遵金,吴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334号原告:郑为兴,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守垚,福建格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宗朝,福建格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遵金,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吴小平,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为兴与被告谢遵金、吴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为兴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为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为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93元,减半收取1646.5元,由原告郑为兴负担。审判员 林 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伟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