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冷超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1刑初85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超群,男,汉族,1980年11月21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洪检刑诉〔2017〕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超群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冷超群因纠纷,于2016年9月5日20时许,在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南国都市好又多超市门前纠集多人殴打被害人骆某1,致被害人骆某1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右手第5掌骨远端完全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骆某1所受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冷超群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骆某1的损失,并取得谅解。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冷超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冷超群具有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冷超群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冷超群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冷超群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超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