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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邝函起诉被告李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函,李洋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907号原告:邝函,女,199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邻水县城南镇。被告:李洋,男,生于1992年1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邻水县牟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邝函与被告李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邝函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函撤回对被告李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邝函负担。审判员  熊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