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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冯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651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0号。法定代表人景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传治,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圆圆,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冯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冯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冯某某、张某某银行存款425496.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花园支行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某某、张某某银行存款425496.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