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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50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5085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联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小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苏州联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小言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5085号之一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96544758L。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蒙,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冠,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联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大街284号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678301365。法定代表人:张少帅。被告:王小言,女,198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联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小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联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小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5元,由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淑红人民陪审员  张菊英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