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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靳聚伟、石小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聚伟,石小卜,赵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1694号申请人:靳聚伟,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饶阳县。被申请人:石小卜(波),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被申请人:赵静,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原告靳聚伟与被告石小卜(波)、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靳聚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石小卜(波)、赵静1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靳聚伟提供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石小卜(波)、赵静1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石小卜(波)、赵静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凤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文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