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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刑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江飞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江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刑47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江飞,男,199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汝南县。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7月2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7]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江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舒心忠、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江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江飞饮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汝南县金铺镇金铺街红绿灯十字路口西侧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李江飞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5.05mg/100ml。被告人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无违法犯罪记录。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车辆及驾驶员信息查询单、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证明、自首证明、无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江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江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宋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