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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辖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阜阳市凯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市红日航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市红日航运有限公司,阜阳市凯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辖终11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芜湖市红日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环城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149652947W。法定代表人:夏金波,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阜阳市凯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新阳达到依心明园T-2a别墅紫薇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88890060(1-1)。法定代表人:严琳琳,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芜湖市红日航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市凯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民初19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芜湖市红日航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基于水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运输航线所有航段,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本案属于海事法院管辖。本案仲裁约定无效后,只能以法定的诉讼地诉讼,应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因公路、铁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运输合同》及《补充协议》显示,运输目的地为安徽省颍上县,故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吕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天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