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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破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合盛喷涂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合盛喷涂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破1号之一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合盛喷涂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8月7日,台州市黄岩合盛喷涂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台州市黄岩合盛喷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公司)无任何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合盛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本院裁定受理上海冠华涂料有限公司对合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合盛公司及其股东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财务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告知逾期不提交的法律后果。但合盛公司及其股东在期限届满后仍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资料及公司资产状况说明。另,经管理人调查仅发现合盛公司有银行存款15.42元,无其他任何财产。综上,因合盛公司及其股东不能向本院提交公司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且不能支付破产费用,故无法对合盛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应当依法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在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合盛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台州市黄岩合盛喷涂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台州市黄岩合盛喷涂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郏笑笑代理审判员  金洪列代理审判员  喻 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沿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