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怀武诉王远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怀武,王远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民初3046号原告:赵怀武,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勇,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远官,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赵怀武诉王远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祁于2017年8月2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怀武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2月4日,被告在原告处借到现金15000元,写下欠条约定2016年2月28日全部还清,但是原告从2016年3月起至今催讨无果。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5000元,利息从2016年3月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王远官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后被告王远官于2016年2月4日在原告赵怀武处借到15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约定2016年2月28日全部还清,并载明了被告王远官的公民身份号码和电话号码。借款当日原告赵怀武将15000元现金交与被告王远官。原告于2016年3月起,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向被告催讨该笔借款,但是被告至今没有清偿。以上事实有庭审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条一张以及原被告多次短信内容证实,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明确,双方在借条上的意思表达真实有效,被告逾期未偿还原告借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由于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的有利息,审理中原告也表示利息从起诉时开始计算,对此诉讼请求的变更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远官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怀武支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1日起按照中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若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赵怀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 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子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