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孔庆莲、徐州市众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孔庆莲,徐州市众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孔庆莲,女,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术,女,196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州市众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鼓楼区夹河东街状元楼小区。法定代表人:朱宗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卓伦,男,196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该公司法务部主任。再审申请人孔庆莲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市众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303民初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孔庆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董 新审判员 刘海侠审判员 孔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