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民申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德田、张云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德田,张云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民申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德田,男,194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住江西省奉新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云生,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住江西省奉新县。再审申请人陈德田因与被申请人张云生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5)奉城民一初字第117号及本院(2016)赣09民终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德田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准确。陈德田的受伤完全是张云生的暴力行为造成的,陈德田没有过错。本案应适用《证据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认定张云生侵害陈德田身体权的事实,并由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治安处罚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请求:1、撤销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5)奉城民一初字第117号及本院(2016)赣09民终517号民事判决;2、判令张云生支付陈德田受伤期间发生的各种经济损失5132.96元,对张云生实施治安拘留。被申请人张云生答辩称,经过派出所和村部多次调查、查证,张云生没有对陈德田进行伤害。陈德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8月15日,陈德田与张云生因水费收取之事引发争执,双方均未理性对待,而是相互辱骂并发生身体接触,造成陈德田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的损害结果,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原审判决酌定陈德田和张云生分别承担20%和8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陈德田原审提起诉讼时要求张云生赔偿其医药费719.96元,但申请再审要求张云生支付除医药费之外的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种经济损失,超出其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原审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陈德田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陈德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挺审判员 胡劲松审判员 邓育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