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3执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炳耀、杨永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耀,杨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625号申请执行人:陈炳耀,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杨永辉,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炳耀与被执行人杨永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炳耀以愿意给被执行人杨永辉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1625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6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纯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