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3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胜利与黑丹、王宏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利,黑丹,王宏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3945号原告黄胜利,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许铁,河南铁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黑丹,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宏伟,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受理原告黄胜利诉被告黑丹、王宏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被告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黄胜利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