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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3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胜利与黑丹、王宏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利,黑丹,王宏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3945号原告黄胜利,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许铁,河南铁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黑丹,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宏伟,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受理原告黄胜利诉被告黑丹、王宏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被告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黄胜利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