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胡开明与被告湖南太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卢孝明、汤传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开明,湖南太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卢孝明,汤传化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811号原告:胡开明,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湖南太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青龙井村九组。法定代表人:林松。被告:卢孝明,1957年10月5日出生。被告:汤传化,1956年12月29日出生。原告胡开明与被告湖南太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卢孝明、汤传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胡开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开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开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胡开明负担。审 判 员 杨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迎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