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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文香与郭小鹏、方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香,郭小鹏,方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601号原告:张文香,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被告:郭小鹏,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被告:方丹,女,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成安县西城街。负责人:纪文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汽车站西侧。负责人:王帅旗。原告张文香与被告郭小鹏、方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文香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张文香负担。审 判 长  赵瑛珊人民陪审员  孙文广人民陪审员  杜志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师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