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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邵田田与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田田,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5784号原告:邵田田,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98667570G。代表人:高君,该公司董事长。委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邵田田诉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扣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田田、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田田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因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登记备案致使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9133.3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蒙城县××××新区开发建设“宝业.梦蝶绿苑”生活住宅小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的义务,支付了房价款456669元。合同约定被告于2015年7月31日前交付房屋,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同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但直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求!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宝业公司不存在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宝业公司已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即:是由于被告的原因而未取得产权证。何况原告是按揭付款。而且,《不动产登记暂行规定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实施。不动产登记有房产部门调整为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并设立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登记机关的变更、系统更新、信息转换等过渡期,势必造成了产权登记的延迟,是业主未能取得产权证的原因。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予驳回。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通过对上述有效证据的认定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下列事实为本案事实:2014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的宝业梦蝶绿苑东区13幢第13层1307号房,合同约定房屋价格456669元,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被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原告交付房屋后,被告没有依照约定在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已经构成违约。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约定了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133.38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邵田田支付违约金9133.3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