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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10王锁洪与奚永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锁洪,奚永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锁洪,男,195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奚永强,男,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再审申请人王锁洪因与被申请人奚永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282民初128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锁洪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锁洪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王锁洪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徐燕伟审判员 邹亚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