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55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钱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556号之二被执行人钱飞,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住如皋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人钱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因被执行人钱飞未能自觉履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受理后,由魏晓燕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50元。执行中查明:1.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钱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到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钱飞不在家,本院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留置送达给被执行人钱飞母亲,本院执行人员要求其转告被执行人失信惩戒等后果,动员被执行人自觉履行。3.本院于2016年11月、2017年7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钱飞名下有牌号为苏F×××××汽车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钱飞名下有银行存款。5.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钱飞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6.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钱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7.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依职权查封被执行人钱飞名下牌号为苏F×××××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因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钱飞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书中涉被执行人钱飞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