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6民初3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肖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745号原告:肖某,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曹永乾,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徐某,女,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肖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万 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