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81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为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为魁,徐玉兰,王俊达,赵红芳,范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52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为魁,男,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徐玉兰,女,1978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俊达,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五花槐辛集村。被执行人赵红芳,女,1982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范国云,男,1978年5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临商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廖春雪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季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