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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5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彭海平与:上海蜀都木业有限公司、:朱正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海平,上海蜀都木业有限公司,朱正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417号原告:彭海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蜀都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文平。被告:朱正前。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海平诉被告上海蜀都木业有限公司、朱正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海平负担。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俊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