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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5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5576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与南通锐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南通锐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576号原告: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杨港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张宏仁。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加彬,南通市通州区十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锐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锡通科技产业园梧桐路以北、水松路以西、蒲公英路以南、张芝山竖河以东。法定代表人:秦松。原告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锐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妙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胜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