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1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小军与被执行人刘海龙等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小军,刘海龙,车林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1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段小军,男被执行人刘海龙,男被执行人车林兰,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段小军与刘海龙、车林兰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6)湘048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86677.2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车林兰的银行存款37059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车林兰、刘海龙共有的一套住房,但两被执行人一直在躲避,本院多次传唤都不到庭,查封的住房短时间内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现阶段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铁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小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