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毛炳瑞与王世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炳瑞,王世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民初1083号原告:毛炳瑞,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王世江,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原告毛炳瑞诉被告王世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炳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世江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炳瑞的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695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5日被告购买原告购买价值26950元的胶粉,货款未结算,由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被告王世江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举证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世江购买原告毛炳瑞的胶粉货物,至2015年5月15日欠原告货款26950元,至今未予支付。综上所述,被告王世江拖欠原告毛炳瑞货款26950元,被告应履行偿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世江偿还原告毛炳瑞货款269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元,保全费290元由被告王世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杰代理审判员 刘润龙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