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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严军与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军,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4民初1999号原告:严军,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严志强,南充市嘉陵区泓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涛,男,1986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原告严军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资金利息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数十年的朋友,2014年2月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因经营业务失败,向原告数次借得生活费用和投资业务费用共计70000元正,约定每月利息1000元。2017年1月26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计借现金70000元,利息36000元,共计借款本息106000元。但被告经原告催收未还。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2、《借条》一张。被告刘涛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6日,刘涛向严军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严军人民币106000整(拾万零陆仟整)。”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严军持有《借条》原件,被告刘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证据和答辩状系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对《借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在诉状中称借条上的金额106000元是由本金70000元和利息36000元构成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10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了结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严军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36000元,共计10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刘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