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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张权、潘清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张权,潘清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916号原告:刘张权,男,汉族,1993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原告:潘清林,男,汉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原告刘张权与被告潘清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张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张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张权负担。审判员  殷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