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宇雷与欧阳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雷,欧阳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30民初1193号原告:张宇雷,男,1989年1月10日生,住址彭泽县。被告:欧阳河,男,1971年3月29日生,住址彭泽县。原告张宇雷与被告欧阳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宇雷、被告欧阳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宇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履行购车协议,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购车款2000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一辆车牌号为赣G×××××号的农用自卸车,约定车辆买卖价格为22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的购车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表明若该车在2017年1月27日前有违章,被告可从剩余未支付的2000元中扣除,原告于当日将车辆交付给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在2017年4月28日车辆进行年检时一并办理过户手续。后到了车辆年检时间,被告没有同原告去办理车辆年检和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欧阳河辩称,并非自己不愿过户,而是原告在卖车时承诺的车辆使用年限和其了解的车辆的实际使用年限差别很大,被告感觉受到欺骗。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6日,被告欧阳河在原告张宇雷处购买一辆车牌号为赣G×××××号的农用自卸车,双方约定车辆总价款22000元,被告欧阳河于当日向原告张宇雷支付了20000元,并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张雨雷卖车款贰仟元正,注明,如此车在2017年1月27日以前所有违章归张雨雷承担,费用在欠款中扣除),原告当场将车辆交付给了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等到车辆进行年检时一并办理过户手续。后车辆到了年检日期,经原告催促,被告一直未和原告一起办理车辆年检和过户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及原、被告的庭审笔录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欧阳河支付价款购买农用自卸车,原告张宇雷将农用自卸车交付给被告欧阳河,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被告欧阳河应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购车款以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被告未履行约定,原告凭据要求被告将车辆过户并支付拖欠的购车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判决如下:被告欧阳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车辆过户有关部门办理赣G×××××号农用自卸车的过户手续;被告欧阳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宇雷购车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即100元,由被告欧阳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