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濮赛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赛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42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濮赛赛,男,1984年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濮赛赛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熊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濮赛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濮赛赛因无工作,无经济收入,无力归还欠债,希望通过彩票中奖的方式来获取收益后归还外债。被告人濮赛赛于2017年2月15日下午,至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车臣公寓南门西侧被害人姜某经营的体育彩票店,隐瞒无力支付彩票款的真相,先后以谎称可以微信转账支付彩票款、假装打电话让朋友送人民币3万元到彩票店等方式取得被害人姜某信任。被害人姜某在被告人濮赛赛未支付彩票款的情况下出售共计9132元体育彩票。后因上述彩票未中奖,被告人濮赛赛无力支付彩票款,被害人姜某的丈夫杜枫报警。被告人濮赛赛于2017年2月15日下午在本市汇龙镇人民西路车臣公寓南门西侧体育彩票店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赔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濮赛赛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濮赛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姜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杜枫、濮永连、丁晶晶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现场照片、检查笔录,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信用卡信息,被害人收款说明、体育彩票、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被告人濮赛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濮赛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濮赛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濮赛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濮赛赛退赔赃款、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濮赛赛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濮赛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