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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成宗与赖利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宗,赖利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陈成宗,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苍南县。被执行人赖利笋,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成宗与被执行人赖利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赖利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赖利笋缴纳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赖利笋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赖利笋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赖利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同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