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9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蕾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9450号起诉人:赵蕾,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17年8月22日,本院收到赵蕾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赵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帅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250000元、支付违约金12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魏文震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650000元、支付违约金6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诉称,2016年3月23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起诉人将其在宁夏冠诚担保有限公司享有的96.67%的股权分别以125万元和65万元转让于被起诉人陈帅、魏文震,起诉人将转让的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等事项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后90日内,被起诉人陈帅、魏文震将全部转让款付清,协议还约定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总价款1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起诉人依约履行了股权变更手续,但支付期限届满后被起诉人并未依约向起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由宁夏冠诚担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管辖。双方于2016年3月23日在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由银川市兴庆区法院管辖,起诉人赵蕾持有股份的宁夏冠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银川市金凤区宝湖中路南侧宝湖福邸1号楼公寓1202房,故双方在股份转让协议中对管辖的约定为无效约定,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海一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天香 来源:百度“”